各学院(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为做好2023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3.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两个学期发放。
二、名额分配
全校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总指标1180人、全校2023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总指标8834人,各学院指标分配表见《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附件1)。
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符合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
三、奖励资助范围及基本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2-2023学年。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含退役复学)。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籍在校生中积极向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3-2024学年。
符合条件已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的退役士兵学生,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得兼得。
4.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12类重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以下学生不能参评:
(1)非我校学籍的借读插班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3)参评学年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可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查实,将按“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规范评审程序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流程
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具体评审办法。学院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分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要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逐一评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
2.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前,要将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全体学生,让所有学生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等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
3.加强过程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初评阶段要求各班召开主题班会集中评选,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要参与评议、评审的全过程。班级、学院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
4.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投诉机制
学院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需将拟获奖学生名单与《投诉办法》一并公开公示。公示获奖、助学生时,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后要及时撤消相关信息。学院可以组织学生骨干,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收集学生对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5.严守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院要高度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评选和报送。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学生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院本年度学生工作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必须作出书面检查,相关情况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二)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做实资助育人细节
1.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导向
各学院要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通过奖学金评定,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评定导向,严格学业标准,规范能力评价标准,把日常安全教育效果纳入评定范围,尽快建立健全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各学院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院级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参与实践、服务社会。
3.丰富资助育人活动形式
各学院要将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与资助育人紧密结合,在综合素质评价和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艺术素养、劳动态度、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既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学校的关怀,教育学生学会感恩,参与实践、服务集体、回报社会,同时,要注意引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合理使用资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相关材料
学院务必于11月15日下午5点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资助工作邮箱xszzzx@yangtzeu.edu.cn,纸质材料于11月30日下午5点前交至东校区学生资助中心。
1.电子版材料:
(1)附件3-1 (学院)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2)附件3-2 (学院)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附件5 (学院)2023年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情况表;
(4)附件6 (学院)2023年12类重点保障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
2.纸质版材料:
(1)附件4 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武汉校区学院,原件自行留存,报送扫描件);
(2)《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汇编》(封皮统一为蓝色,签字盖公章,装订成一册):①目录;②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内容须包含:评审制度和过程、资助育人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③学院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公示截图;④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查表(附件7);⑤2023年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情况表(附件5);⑥2023年12类重点保障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附件6);⑦12类重点保障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支撑证明材料。
(3)附件8 2023年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由系统导出,签字盖章,武汉校区学院自行留存)。系统银行卡号有误的,填写《附件9 学生银行账号变更信息登记表》,并于11月27日前报送电子版至资助工作邮箱。
(二)资助育人相关材料
在12月29日(周五)下午16点前,将学院资助育人活动报道截图和链接,发至学校“资助之家”QQ群。
六、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黄老师、吴老师
联系电话:0716-8060591
电子邮箱:xszzzx@yangtzeu.edu.cn
办公地址:东校区宝石花“一站式”学生社区303室
附件:1、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
2-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1、(学院)2023年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3-2、(学院)2023年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4、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
5、(学院)2023年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情况表
6、(学院)2023年12类重点保障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
7、(学院)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查表
8、2023年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
9、学生银行账号变更信息登记表
长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3年11月7日